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证人、本案执法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