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组织听证的海警机构提出。在听证时才知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听证时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海警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