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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节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海警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组织听证的海警机构提出。在听证时才知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听证时提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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