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是否公开举行听证及其理由;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