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是否公开举行听证及其理由;
其他有关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是否公开举行听证及其理由;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