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听证申请人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情形。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于收到听证申请后二日内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听证申请人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情形。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于收到听证申请后二日内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