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完成下列听证预备事项: 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宣布案由; 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宣布听证纪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