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完成下列听证预备事项:

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宣布案由;

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宣布听证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