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本案执法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律依据;其中,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执法人员陈述的违法事实、出示的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进行提问;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执法人员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听证主持人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执法人员各方最后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