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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警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由海警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未编设法制部门的,由未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本案执法人员和第三人的意见建议。
第八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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