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警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办理治安、恐怖主义、毒品等案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办理出境入境案件对个人处六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办理走私案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办理海洋渔业案件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办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办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参照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承担海警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