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要求听证当事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