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其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第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坚持保障安全、运行平稳、统筹规划、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油气体制改革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责海… 第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开开放服务的条件、程序和剩余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 第六条 相关油气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协调作用,参与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第二章 公平开放基础条件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网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油气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资源供应及市场需求中长期变化等因素,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出总体要求,为公平开放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管网设施接入,并应当为接入提… 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的分离。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减少油气供应中间环节和层级,有效降低油气运输费用。

第三章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 第十三条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商品交接及计算运输费、储存费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 第十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网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油气资源可靠供应。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 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 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布上一季度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油气管网…

第五章 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并公开申请材料目录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接受用户申请。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用户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经国家确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等油气资源,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简化申请、…

第六章 公平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二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及时签订服务合同,对服务时段、服务油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油气… 第二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增加管输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遵守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准入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油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滞留时限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油气管网系统平衡运行的相关义务。用户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采取强制平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对开放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工作措施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事项,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编制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受理时限、公平服务等相关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商品计量的,或者计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能源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