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