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用户申请。
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开放服务公告,受理结果应当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采用分散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提供开放服务。
对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
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开放服务公告,受理结果应当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采用分散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提供开放服务。
对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