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商品交接及计算运输费、储存费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量。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当对发热量、体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计量,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

国家推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