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工作措施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监管;

询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通过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依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