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第七章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工作措施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事项,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编制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受理时限、公平服务等相关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商品计量的,或者计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