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事项,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开放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开放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