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 第七条 行政检查开展情况: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第九条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第十条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飞检”、“四不两直”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组应按要求在10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五条 分类逐一描述问题及其确定依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问题分类见附表1)。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问题确认单见附表2)。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问题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三次以上的一般问题,要及时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照问题清单,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等。 第二十条 水利部直接或者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表3、附表4。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第二十三条 根据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者责成、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追究: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以适当方式在水利系统内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年度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排序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2.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3. 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4. 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