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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飞检”、“四不两直”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组应按要求在10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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