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原则、信念坚定、作风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有一定水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熟悉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监督工作。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纪违法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坚持原则、信念坚定、作风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有一定水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熟悉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监督工作。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纪违法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