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追究: 弄虚作假、隐瞒水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同一地区或者同一被检查单位同一类问题屡查屡犯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