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根据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者责成、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