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