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表3、附表4。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执法人员。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