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问题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