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三次以上的一般问题,要及时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的问题清单,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印发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的问题清单,由水利部印发给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