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电力企业防范、应对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大坝应急管理)。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大坝应急管理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管理界面,加强大坝应急管…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大坝应急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

第二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辨识评估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风险,落实防范管控措施。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运行管理,做好日常监测、巡视检查和维护检修,排查治理大坝存在的工程缺陷和隐患,提升大坝本质安全水平。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已在国家能源局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的大坝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二年内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新建大坝在办理安全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后,对大坝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病坝治理和险坝除险加固。大坝病险情形消除前,电力企业应当开展大坝运行方式安全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修订运行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相关…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防洪管理,确保大坝度汛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上下游水库和水电站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水情信息以及气象、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大坝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及时完善大坝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健全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编制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大坝专项预案)。大坝专项预案应当涵盖大坝运行全生命周期可能遭遇的各…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对大坝专项预案组织评审、发布实施、办理备案和修订。大坝专项预案的评审应当邀请地方政府…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妥善保管,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完好。为应对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常规通信手段中断,电力企业应当于…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建常备专(兼)职应急抢险和专家队伍。专(兼)职应急抢险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坝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或者与上述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与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的互联互通,及时获取、报送和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和工作机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涉及上下游社… 第二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按照大坝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采取调度措施。紧急情况下,电力企业按照大坝专项预案确定的应急调度方案进行应急调度的,应当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事件要素及其发展情况、水文气象、大坝运行性态等的监测,预判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对大坝运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监测和预判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持续发展,可能超出大坝设防标准,或者事件危害程度超出本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电力企业应当在开展… 第二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周边环境和事件态势变化,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立即撤离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总结事件发展演变过程,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评估大坝安全状态以及后续风险。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详细回溯事件处置全过程,分析各个响应环节和各项处置措施的效果,评估应急制度、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事件总结和处置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修订大坝应急管理制度和大坝专项预案,完善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大坝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送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报送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事件… 第三十条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总结、处置评估报告报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大坝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监管、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