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对大坝专项预案组织评审、发布实施、办理备案和修订。大坝专项预案的评审应当邀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审核与地方政府相关预案的衔接情况。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将大坝专项预案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或备案。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大坝专项预案的宣贯培训,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大坝专项预案的宣贯培训,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