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妥善保管,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完好。为应对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常规通信手段中断,电力企业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在水电站现场配备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终端等可靠的卫星通信设备。 电力企业需要外部应急支援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应急支援协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