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大坝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及时完善大坝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健全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编制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大坝专项预案)。大坝专项预案应当涵盖大坝运行全生命周期可能遭遇的各…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对大坝专项预案组织评审、发布实施、办理备案和修订。大坝专项预案的评审应当邀请地方政府…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妥善保管,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完好。为应对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常规通信手段中断,电力企业应当于…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建常备专(兼)职应急抢险和专家队伍。专(兼)职应急抢险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坝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或者与上述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与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的互联互通,及时获取、报送和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