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坝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或者与上述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检验评估大坝专项预案的实用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