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防洪管理,确保大坝度汛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管理制度,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计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大坝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较大及以上隐患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应当报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涉及环保、航运等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大坝上游库区和下游泄洪影响区的生产生活设施、建筑物和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较大及以上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涉及环保、航运等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泄洪建筑物闸门进行启闭试验,确保闸门及其启闭设施正常运行;应当配置独立可靠的大坝泄洪闸门启闭应急电源或者应急启闭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应急电源以及启闭装置可靠。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特性和大坝泄洪消能方式,辨识评估泄洪消能设施结构破坏、工程边坡垮塌、库岸边坡失稳等风险,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措施管控风险。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