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 第十四条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备案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任职人员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任职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应当按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新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

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依法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非准入型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水平。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完成任职备案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