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每季度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