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书;

任职条件表;

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独立董事的任职,还应当提供任职人员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