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