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