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书;
任职条件表;
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第一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七)项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