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备案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任职人员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