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依托“金保工程”建设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协同各地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定期归集平台单量、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 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 第七条 职业伤害保障费按月申报缴纳。平台企业应当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 第八条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督促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人员和订单信息,据实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通过数据比对核查、事后抽查等手段,加强数据核查监管。 第九条 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试行期间,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 第十条 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科目。职业伤害保障费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障基…

第三章 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应在新就业形态人员应用客户端中设置“一键报案”功能,报案信息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流转至职业伤害发生地经办机构备案。平台企业应当对新就业形态人员使用“一键报案… 第十三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等情形,平台企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提交新就业形态人…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后,及时开展职业伤害确认调查核实,结合有权机关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事实清楚、… 第十五条 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 第十八条 确认为职业伤害人员需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统筹地区且有就医需求的、因伤情需要到参保省份以外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照国家和参保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职业伤害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可享受生活保障费。生活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的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正在执行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的计发标准涉及本人工资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 第二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当落实职业伤害预防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伤害预防工作,健全制度,优化算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进行治疗,享受职业伤害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业伤害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 第二十四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统一核定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按时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平台企业的监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监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人… 第二十七条 平台企业总部应当将各地的平台服务机构名单、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服务区域等信息统一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变更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经办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办理职业伤害保障事务,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做好职业伤… 第二十九条 支持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在供给端丰富商业保险产品供给,引导平台企业优化商业保险保障模式,满足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人员财产损失、第三者伤亡、意外事…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监控、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方式,对委托办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做好受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平台企业或者新就业形态人员对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职业伤害确认、职业伤害待遇支付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但其中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及与劳动关系处理有关的待遇保障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