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从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从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