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业伤害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