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 第十八条 确认为职业伤害人员需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统筹地区且有就医需求的、因伤情需要到参保省份以外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照国家和参保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职业伤害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可享受生活保障费。生活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的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正在执行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的计发标准涉及本人工资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 第二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当落实职业伤害预防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伤害预防工作,健全制度,优化算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进行治疗,享受职业伤害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业伤害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 第二十四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统一核定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按时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