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但其中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及与劳动关系处理有关的待遇保障规定除外。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2021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