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平台企业或者新就业形态人员对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职业伤害确认、职业伤害待遇支付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