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经办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办理职业伤害保障事务,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做好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
试点地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委托办理机构的办理服务费,可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中按比例或者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当在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
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将开展办理服务纳入其内部经营绩效考核,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委托办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编制职业伤害保障便民便企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