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依托“金保工程”建设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协同各地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定期归集平台单量、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申领等相关信息,促进部省间业务协同和信息流转,支持与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