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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依托“金保工程”建设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协同各地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定期归集平台单量、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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