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