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税务机关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